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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吧牌照120万 法院判决交易无效

  作者:佚名   来源:不详   更新时间:2008-8-1 15:40:31   【 】  评论:0

日期:2008-07-31    来源:南方日报

     罗某兵拍到网吧)特许经营权后,将其转让给香港人梁某仁,双方约定转让费为120万,违约金为200万元。而根据东莞市政府相关规定,网吧牌照2年内不得转卖。梁某仁发现这一规定后,将罗某告上法院,索赔违约金200万元。 近日,法院做出判决,判令双方的转让无效。

  互指对方违约索赔200万

  法院审理查明,2006年12月27日,罗某兵通过抽签方式取得了代码为2907号的网吧特许经营权,经营地址在东坑镇长安塘村。为尽快成立网吧,2007年3月30日,罗某兵租赁房屋开办网吧。2007年4月12日,罗某兵还向工商局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,将网吧的名称预定为平某吧有限公司。

  2007年4月16日,梁某仁与罗某兵签订一份《网吧经营合股合同》,合同约定:网吧的实际经营人为梁某仁,所有投资及经营费用均有梁某仁承但。罗某兵以网吧牌照特许经营权入股,享受股东利益分红,不参与网吧具体经营管理,但享受股权利益分红人民币120万元,梁某仁分五期向罗某兵付清股权利益分红后,网吧牌照特许经营权转归梁耀仁100%所有。

  双方合同实际上表明,罗某兵将网吧牌照以120万的价格转让给了梁某仁。双方还约定,如果一方违约将赔偿另一方200万元违约金。合同签订之日,梁某仁按约定如期支付了第一期股权分红款项20万元,并花费了296600元购买了一批电脑以及空调。

  法院认定交易无效

  梁某仁后来得知,根据东莞市出台的相关规定,网吧牌照两年内不得出售、转租、转给他人承包经营,否则取消其特许经营权资格。他认为,罗某兵隐瞒此事构成违约,因此将罗某兵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和违约金近250万元。罗某兵则称,网吧牌照并没有完全转让,且梁某仁未按合同支付分红款,因此造成违约。

  法院调查得知,东莞相关部门之所以在《东莞市网吧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》中规定网吧牌照在两年内不得出售、转租、转给他人承包经营,主要目的在于杜绝炒卖指标。梁某仁系香港居民,因此与罗某兵的合同就具有了中港合作或者合资经营合同的性质。依照相关法律,必须报送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原被告双方的网吧牌照转让交易是无效的,并且双方均有过错,互不承担赔偿责任。最终法院判决罗某兵返还梁某仁人民币20万元及购买的空调和电脑设备。

Tags: 网吧 无效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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